TL;DR:歐盟 Omnibus I 簡化方案 2026 年 2 月 24 日經理事會最終通過、3 月 19 日生效, 是 CSRD 自 2022 年立法以來最大調整。適用門檻拉高到員工 >1,000 人 AND 營收 >€4.5 億(必須同時滿足),約 80% 原本要報的歐盟企業脫離 scope;ESRS 資料點從 1,073 個砍到約 320 個; Wave 2 / 3 stop-the-clock 延後兩年;新增「Value Chain Cap」保護非歐盟供應商。 對台灣 ~3,500 家直接出口歐盟的中小供應商:壓力減半,但被頂級品牌(LVMH、Siemens、Bosch、Volkswagen 等) 連動的核心圈仍須做 ESRS 對齊揭露。這篇用 3 種台灣供應商角色、ESRS 12 標準對照、Double Materiality 實作、 GRI→ESRS migration 表,把「該不該做、該做到哪、怎麼回客戶問卷」一次講清楚。
這篇是給「台灣中小供應商」看的歐盟合規指南。如果你的公司已是金管會強制揭露對象, 建議搭配GRI 標準產業案例、IFRS S2 氣候揭露一起讀,做雙框架對齊。
在歐盟永續揭露體系裡,CSRD(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)是 2022 年 12 月通過、編號 Directive (EU) 2022/2464 的「指令層級法規」,由各會員國 transposition 為國內法。它規定:誰要做永續報告書、什麼時候開始做、報告書要不要查證、查證等級多高。 CSRD 透過授權法(delegated act)強制適用一套統一的揭露技術標準,這套標準就是ESRS(European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Standards),由歐盟獨立顧問機構EFRAG(European Financial Reporting Advisory Group)研擬,2023 年 7 月第一波 12 標準經歐盟執委會 delegated act 通過,2025–2026 經 Omnibus I 全面改版簡化。
兩者的分工關係可以這樣記:
不少台灣供應商以為「CSRD 是規定要做、ESRS 是另一個標準可以不做」— 錯。 ESRS 是 CSRD 的「強制執行細則」,不能單獨選擇,兩者一體適用。另一個誤解是「我不在歐盟、不被 CSRD 管」— 法規上你確實不被「直接」管,但歐盟客戶要在自家 ESRS 報告書揭露 Scope 3 與價值鏈勞工指標,他必然會向你索取 ESRS 對齊資料,這是「間接適用」的 trickle-down effect。
CSRD 原 2022 年版本的適用範圍是「大型企業 + 上市中小企業 + 重要非歐盟集團」, 預計約 50,000 家歐盟企業納入。但 2025 年起歐盟基於「強化競爭力 vs 過度合規」的壓力, 推出 Omnibus I 簡化方案。2026 年 2 月 24 日歐盟理事會最終通過、3 月 19 日生效, 修改如下:
| 項目 | 原 CSRD (2022) | Omnibus I (2026) |
|---|---|---|
| 適用門檻 | 員工 >250 OR 營收 >€40M OR 資產 >€20M(任一) | 員工 >1,000 AND 營收 >€450M(同時) |
| 適用家數 | ~50,000 家 | ~10,000 家(減少 ~80%) |
| ESRS 資料點 | 1,073 個 | ~320 個(減少 ~70%) |
| Wave 1 時程 | 2024 年度報告(500+ 人公益企業) | 維持 — 已揭露完成 |
| Wave 2 時程 | 2025 年度報告(其他大型企業) | 延後到 2027(stop-the-clock) |
| Wave 3 時程 | 2026 年度(上市中小企業) | 大部分排除,僅留少數 |
| 非歐盟集團 | 歐盟營收 >€150M 即適用 | 門檻提高 + 部分延後 |
| Value Chain Cap | 無 | 新增 — 限制供應鏈資料索取 |
如果你不確定自家的歐盟客戶在 Omnibus 後是否仍是 CSRD 適用對象,可以先做客戶側盡職: 請對方提供 2025 年度(或最新)ESRS 報告連結,或詢問 internal sustainability team 是否仍計畫於 2027 年度發布 ESRS 報告。沒做的客戶,你可以禮貌引用 Value Chain Cap 條款, 把問卷範圍縮減到 VSME 標準。先用我們的免費合規檢查工具跑一次自家狀況。
ESRS 採「2 通用 + 10 主題」結構,全套 12 個標準。撰寫順序:① ESRS 1 學遊戲規則 → ② 做 Double Materiality 鑑別 → ③ 用 ESRS 2 揭露組織通用資訊 → ④ 對應到 material 的主題標準揭露。
| 類別 | 編號 | 標準名稱 | 台灣供應商常被問 |
|---|---|---|---|
| 通用 | ESRS 1 | General Requirements(一般要求、Double Materiality 規範) | N/A(適用方法論) |
| ESRS 2 | General Disclosures(組織通用揭露,50+ 項) | 必揭(基本資料) | |
| 環境 | ESRS E1 | Climate change(氣候變遷,含 GHG 排放、能源、轉型計畫) | ★★★★★ 最高頻 |
| ESRS E2 | Pollution(污染:空氣、水、土壤、物質) | ★★(化工 / 染整高) | |
| ESRS E3 | Water and marine resources(水資源與海洋) | ★★(製程用水高) | |
| ESRS E4 | Biodiversity and ecosystems(生物多樣性與生態系) | ★(農業 / 林業) | |
| ESRS E5 | Resource use & circular economy(資源使用與循環經濟) | ★★★★ 包裝 / 廢棄物 | |
| 社會 | ESRS S1 | Own workforce(自有員工) | ★★★ 員工結構 / 安全 |
| ESRS S2 | Workers in the value chain(價值鏈勞工) | ★★★★★ CSDDD 連動 | |
| ESRS S3 | Affected communities(受影響社群) | ★(廠區社區) | |
| ESRS S4 | Consumers and end-users(消費者與終端用戶) | ★(B2C 才相關) | |
| 治理 | ESRS G1 | Business conduct(商業行為:反賄賂、政治參與、付款實務) | ★★★ 反貪腐政策 |
完整的氣候揭露怎麼寫,可以參考IFRS S2 氣候揭露範例, ESRS E1 跟 IFRS S2 有高度互通(兩者皆採 TCFD 四大支柱結構)。
2026 年國際永續揭露三大主流框架是 GRI(衝擊重大性)、IFRS S1/S2(財務重大性)、ESRS(雙重重大性)。 三者的視角不同,但 EFRAG 與 GRI / ISSB 都已發布 interoperability index(互通性對照表), 讓企業可以「寫一份報告對應三套標準」。
| 維度 | GRI | IFRS S1/S2 | ESRS |
|---|---|---|---|
| 重大性視角 | Impact Materiality(衝擊) | Financial Materiality(財務) | Double Materiality(雙重) |
| 主要受眾 | 利害關係人(廣義) | 投資人 / 資本市場 | 利害關係人 + 投資人 |
| 發行機構 | GRI(NGO) | ISSB / IFRS Foundation | EFRAG / 歐盟執委會 |
| 適用性 | 全球自願 + 台灣強制 | 逐國採用(台灣 2026/2027 上市櫃) | 歐盟強制(CSRD) |
| 標準數量 | 3 通用 + 3 行業 + 33 主題 | 2 標準(S1 通用 + S2 氣候) | 12 標準(2 通用 + 10 主題) |
| 氣候揭露 | GRI 305 + 302 | IFRS S2(TCFD 四支柱) | ESRS E1(TCFD 四支柱) |
| 查證強度 | 自願(TAF / SGS) | 逐國規範 | 強制 limited → reasonable |
| 資料點 / 揭露項 | ~200 | ~80(IFRS S2) | ~320(Omnibus 後) |
如果你已有 GRI 報告書基礎,升級 ESRS 對齊揭露時,可以用下面這張表作為起點。大部分 GRI disclosure 可直接 mapping 到 ESRS 對應指標,主要要補的是「財務重大性」分析與 ESRS 2 通用揭露:
| 議題 | GRI | ESRS | 需補強 |
|---|---|---|---|
| 範疇 1/2 碳排 | GRI 305-1, 305-2 | ESRS E1-6 | + 轉型計畫 + 1.5°C 對齊度 |
| 範疇 3 碳排 | GRI 305-3 | ESRS E1-6 (Scope 3) | + 15 類完整揭露 + 上下游碳數據 |
| 能源消耗 | GRI 302-1, 302-3 | ESRS E1-5 | + 高氣候影響行業判定 |
| 水資源 | GRI 303-3, 303-5 | ESRS E3-4, E3-5 | + 水資源高風險地區量化 |
| 污染與化學品 | GRI 305-7(NOx 等) | ESRS E2-4, E2-5 | + EU REACH SVHC 物質清單 |
| 廢棄物 / 循環 | GRI 306-3, 306-4 | ESRS E5-5 | + 二次料使用率 + 包裝資料 |
| 員工結構 / 安全 | GRI 401, 403 | ESRS S1-6, S1-14 | + 集體談判覆蓋率 |
| 員工訓練 | GRI 404-1 | ESRS S1-13 | + 性別 / 職級分組 |
| 薪資與性別差距 | GRI 405-2 | ESRS S1-16 | + Gender pay gap % |
| 供應鏈評估 | GRI 308, 414 | ESRS S2-1 ~ S2-5 | + 強迫 / 童工政策 + 救濟機制 |
| 反貪腐 | GRI 205-2, 205-3 | ESRS G1-3, G1-4 | + 政治參與揭露 |
| 付款實務 | N/A | ESRS G1-6 | 全新:對中小供應商付款條件 |
更深入的 GRI / SASB / IFRS 框架比較見/guide/gri-vs-sasb-vs-ifrs。 如果你的客戶要求是 IFRS S1 揭露案例,可以對照IFRS S1 揭露範例。
ESRS 與 IFRS S1/S2 是 2025 年 EFRAG 與 ISSB 共同發布「ESRS-ISSB Standards Interoperability Guidance」後最被關注的兩套國際標準。 兩者最大共通點:氣候揭露都採 TCFD 四大支柱結構(治理 / 策略 / 風險管理 / 指標目標), 因此 ESRS E1 ≈ IFRS S2 的 95% 內容可共用。
主要差異在「重大性視角」與「主題覆蓋」:
台灣中小供應商常見情境:歐盟客戶 A 要 ESRS(CSRD 適用),美國客戶 B 要 IFRS S2(SEC Climate Rule), 日本客戶 C 要 GRI 對應 — 用「ESRS 主體 + GRI index + IFRS index」三索引格式,可以 1 份報告同時應付 3 個客戶要求。
根據芮恆顧問接觸超過 100 家台灣供應商的歐盟合規需求,可以歸納為 3 種典型角色,每種角色的合規策略不同:
處境:母公司 CSRD 強制適用,要把你納入 consolidated reporting。 你提供的資料會直接寫進母公司報告書,揭露品質要求最高。
典型費用區間:NT$ 80–180 萬 / 年(含 4–6 個月顧問導入 + 年度查證)
處境:歐盟品牌客戶屬 CSRD 適用,每年發 ESRS / VCS 問卷給你。 你不是直接 CSRD 適用,但要把資料給客戶寫進他的 ESRS 報告。Omnibus 後可主張 Value Chain Cap。
典型費用區間:NT$ 25–60 萬 / 年(不含查證);含 limited assurance 為 NT$ 50–100 萬
處境:沒有現成歐盟客戶,但業務希望開發。 準備 ESRS 對齊資料是「競爭門票」— 沒有不會被擋,但有了就比同業領先。
三年總投資約 NT$ 100–160 萬,可換取 EU 客戶資格門票 + 國內金管會永續走在前面
Double Materiality 是 ESRS 跟 GRI、IFRS 最大的方法論差異。GRI 只看「衝擊」單向, IFRS 只看「財務」單向,ESRS 兩個都看,且任一視角達標即列為 material topic。 這代表 ESRS 鑑別出的 material topics 數量通常比單一框架多 20–40%。
以 ESRS 10 個主題標準的子議題為基底(ESRS 1 附錄 A 提供 sub-topic 清單)+ 產業特定議題(參考 GRI Sector Standards、SASB Materiality Map)+ 公司自有議題(客戶投訴 / 監管事件 / 內控 risk register)。 台灣中小企業典型議題長清單 30–50 個。
對每個議題,評估「公司活動對人、環境、社會的實際 / 潛在 / 正面 / 負面影響」。 ESRS 1 第 3.4 章明定 4 個維度:scale(規模)+ scope(範圍)+ irremediable character(不可逆性)+ likelihood(可能性)。 實務上用 1–5 分制評分,相加得 impact score。
對每個議題,評估「永續因素對公司營收 / 成本 / 資產 / 現金流的潛在影響」,時間範圍包含短期(<1 年)+ 中期(1–5 年)+ 長期(>5 年)。 台灣中小企業常用代理指標:碳費負擔(議題:氣候)、罰款風險(議題:合規)、客戶流失(議題:勞權)、原料供應中斷(議題:供應鏈韌性)。
兩個評估後,取「impact score OR financial score 達閾值」之議題為 material topic。 列出初稿後召集利害關係人(員工 / 客戶 / 供應商 / 在地社區 / 投資人)做 engagement 驗證, 最終定案 8–15 個 material topics(中小企業典型)。所有過程留紀錄、寫進 ESRS 2 IRO-1 揭露項。
很多中小企業財務重大性評估都寫「氣候議題對公司有重大財務影響」一句帶過,這在 ESRS 2 查證時會被退件。 正確做法:對每個議題提供量化或半量化估計,例如「未來 3 年碳費對 EBITDA 影響估計 -NT$ 1,200–1,800 萬 / 年(基準:環境部 2026 年費率 NT$ 300/tCO₂e × 公司年排放 4,000 噸)」。 不需要精確,但要有計算邏輯。詳細方法論可參考/guide/materiality-analysis。
芮恆審稿 30+ 份台灣供應商的 ESRS 對齊資料包,整理出 5 個高頻錯誤:
最常見的踩雷。台灣供應商把既有 GRI 報告書貼上 ESRS 標題就交付,沒有做 financial materiality 評估,也沒有揭露雙重重大性的鑑別流程(ESRS 2 IRO-1)。歐盟客戶第一輪閱讀就會發現。修正:補做 financial materiality 評估表 + IRO-1 流程說明(含利害關係人 engagement 紀錄)。
ESRS E1-6 強制揭露 Scope 3 全部 15 類別。如果某類別未揭露,必須引用 ESRS 1 §132–134 的 omission rule 寫明原因(資料不可得 / 重大性不足 / 商業機密)。直接寫「未揭露」會被視為違反 In Accordance。修正:用「omission table」格式列出未揭類別 + 對應原因 + 補揭時程。
Omnibus I 新增的 Value Chain Cap 是台灣供應商最重要的保護條款,但很多公司不知道可以引用。歐盟中型客戶可能還不知道自家已不在 CSRD scope,仍要求供應商填 1,000 題問卷。修正:在客戶問卷回覆首頁加上聲明「依 CSRD Article 29ca(Value Chain Cap)規定,本公司以 VSME 範圍揭露相關資料」,附 VSME 標準連結。
ESRS S2 比 GRI 414(供應商社會評估)深得多,要求揭露「對價值鏈勞工的政策 / 行動 / 指標 / 目標」4 軸完整資訊,且需揭露「remediation mechanism(救濟機制)」與「stakeholder engagement」具體案例。台灣供應商常見直接套 GRI 414-1(新供應商評估比例),無法滿足 ESRS S2-1 到 S2-5 的完整要求。修正:補揭 grievance mechanism 與年度案件統計、移工政策、強迫勞動風險評估流程。
台灣供應商有 GRI 報告 + SBTi 目標 + CDP 評分 + ISO 14064 查證證書,但回覆 ESRS 問卷時各自為政,沒做 mapping 整合,導致客戶以為「沒揭露」。修正:建立 ESRS data tracker 表,每個 ESRS 揭露項對應既有資料來源(內部 / GRI / SBTi / CDP / TAF 證書),客戶問起任何指標可即時引用。芮恆提供此 tracker 模板。
不是同一件事,是「法規 + 標準」的兩層關係。CSRD(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,Directive 2022/2464)是歐盟「法規」,規定誰要做永續報告書、什麼時候做、誰要查證;ESRS(European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Standards)是「揭露技術標準」,規定報告書內容怎麼寫、揭露哪些指標。CSRD 透過授權法(delegated act)強制適用 ESRS,所以兩者一體:CSRD 告訴你「該不該做」,ESRS 告訴你「怎麼做」。台灣供應商若你的歐盟客戶屬於 CSRD 適用範圍,先讀 CSRD 確認 scope,再用 ESRS 對齊揭露格式(特別是 ESRS E1 氣候、ESRS S2 價值鏈勞工)。
歐盟理事會 2026 年 2 月 24 日通過 Omnibus I 簡化方案,3 月 19 日生效,是 CSRD 自 2022 年通過以來最大的調整。核心 3 個變化:(1) 適用門檻拉高到「員工 >1,000 人 AND 淨營收 >€4.5 億」(必須同時滿足),約 80% 原本要報的歐盟企業被剔除;(2) ESRS 資料點從 1,073 個刪減到約 320 個;(3) Wave 2 / 3「stop-the-clock」延後兩年。對台灣供應商的實質影響:歐盟客戶數量縮水但「巨型客戶」仍要報,他們仍會用 VCS(Value Chain Cap)問卷向你要 ESRS 對齊資料,只是頻率變低、深度仍在。完整 scope 比對見本文 H2-2。
Value Chain Cap(價值鏈上限)是 Omnibus I 為了減少對非歐盟中小供應商「擾民」(trickle-down effect)而設計的條款:CSRD 適用企業向供應鏈(含非歐盟供應商如台灣中小企業)索取資料時,不得超過「VSME 自願性中小企業標準」(Voluntary SME standard)的範圍。實務上意思是:你的歐盟客戶不能再丟一份 1,000 題的 ESRS 完整問卷給你,而是要以 VSME 約 100–200 項的精簡指標為上限。對台灣中小供應商來說,這是 2026 年最重要的減壓條款,但前提是:你的客戶真的有遵守(大型客戶通常會,但中型客戶可能仍超量索取)。本文 H2-6 有實戰建議怎麼婉拒超量問卷。
三者視角不同:(1) GRI 採「Impact Materiality 衝擊重大性」— 企業對外部(環境 / 社會)的影響;(2) IFRS S1/S2 採「Financial Materiality 財務重大性」— 永續議題對企業財務、現金流、估值的影響(投資人視角);(3) ESRS 採「Double Materiality 雙重重大性」— 兩個視角同時揭露,且任一視角達標即列為 material topic。實務差異:GRI 鑑別出 8 個議題 + IFRS 鑑別出 5 個議題(部分重疊)= ESRS 可能要揭 10–12 個(聯集)。台灣供應商若客戶要的是 ESRS 對齊資料,要把過去 GRI 報告書中只談衝擊重大性的部分,補上「對公司財務影響」分析。對照表見本文 H2-4。
ESRS 結構:2 個通用 + 10 個主題。通用:ESRS 1(General Requirements)+ ESRS 2(General Disclosures)。主題(環境 5 + 社會 4 + 治理 1):ESRS E1 氣候變遷、E2 污染、E3 水與海洋資源、E4 生物多樣性、E5 資源使用與循環經濟、S1 自有員工、S2 價值鏈勞工、S3 受影響社群、S4 消費者與終端用戶、G1 商業行為。台灣供應商被問頻率最高 4 個:ESRS E1(氣候/碳排,因 CBAM 與品牌 Scope 3)、ESRS S2(價值鏈勞工人權,因 CSDDD 與品牌人權盡職)、ESRS E5(循環經濟 / 廢棄物)、ESRS G1(反賄賂 / 政治參與)。完整對照見本文 H2-3。
三步驟:(1) 確認客戶是否 CSRD 適用 — 請對方提供 CSRD compliance ID 或 ESRS 報告書連結,若客戶其實也不在新門檻內(員工 ≤1,000 或營收 ≤€4.5 億),可禮貌回覆「依 Omnibus I 之 VCS 條款,我們將以 VSME 標準回應」;(2) 取得問卷後做 mapping — 把問卷題目對應到 ESRS 編碼,標記「已揭露 / 部分揭露 / 未揭露」三類;(3) 分階段補揭露 — 已揭露的(如 GRI 既有資料)直接 mapping 提交,未揭露的優先做 ESRS E1(碳盤查)+ S1(員工資料)+ G1(反貪腐政策),這 3 個是最常被問且最容易補齊。本文 H2-6 提供完整 SOP。
如果你已有 GRI 報告書基礎,升級到 ESRS 對齊版約增加 30–60% 預算(主要花在 Double Materiality 評估 + 財務重大性分析 + Value Chain 揭露補強)。台灣中小企業典型範圍:基本版 ESRS 對齊揭露(With Reference 邏輯)NT$ 15–30 萬、標準版 In Accordance 等級 NT$ 45–80 萬、進階版含第三方查證 NT$ 80–150 萬。費用變數:碳盤查邊界(要不要納 Scope 3)、Double Materiality 利害關係人 engagement 規模、是否需要英文版報告(歐盟客戶通常要英文)。完整費用拆解見 /guide/sustainability-report-cost-2026。
Migration 三步驟:(1) Topic Mapping — 把 GRI 議題對應到 ESRS 主題標準(如 GRI 305 排放 ↔ ESRS E1;GRI 401 / 403 員工 ↔ ESRS S1;GRI 414 供應鏈評估 ↔ ESRS S2);(2) Materiality 重做 — GRI 只談「impact」,ESRS 要加做「financial」評估,每個議題要回答「這個議題未來 1/3/5 年對公司營收 / 成本 / 資產減損的量化估計」;(3) 補揭露 ESRS 通用 — ESRS 2(General Disclosures)強制揭露的 50+ 項組織資訊(治理結構、利害關係人 engagement、雙重重大性流程、政策 / 行動 / 指標 / 目標 4 軸對應)需重整既有 GRI 內容。詳細對照表見本文 H2-4。
CBAM(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)是「碳關稅」法規,CSRD/ESRS 是「揭露」法規,兩者獨立但有關聯。CBAM 要求進口商每季申報六大類產品(鋼鐵、鋁、水泥、肥料、電力、氫)的隱含碳排,並從 2026 年起購買 CBAM 憑證;CSRD/ESRS 要求大型企業每年揭露永續資料含 Scope 1/2/3 碳排。對台灣供應商:若你出口的是 CBAM 六大類產品,要先做 CBAM 申報 → 客戶歐盟進口商會把這資料寫進他自家的 ESRS E1 揭露 → 你的碳數據成為 ESRS 揭露的一部分。實務上 CBAM 用 EU 預設係數允許,但 ESRS 要求供應商提供「實際排放係數」更具競爭力。詳見 /guide/cbam-taiwan-guide。
對 CSRD 適用企業(員工 >1,000 + 營收 >€4.5 億):強制 limited assurance(限定保證),未來會逐步升級到 reasonable assurance(合理保證)。對台灣供應商:若你只是被歐盟客戶要資料,不是直接 CSRD 適用,你的「ESRS 對齊報告書」不強制第三方查證,但若想增加客戶信任,建議至少對碳排(ESRS E1)+ 員工資料(ESRS S1)做 ISO 14064-3 或 AA1000AS 等級的 limited assurance。台灣可選查證機構:SGS Taiwan、BSI、DNV、TÜV Rheinland、AFNOR Taiwan 等。費用約 NT$ 15–40 萬 / 範疇。
2026 年 Omnibus I 簡化後,CSRD/ESRS 對「中型歐盟企業」壓力大幅減輕, 但對「頂級品牌 + 其供應鏈」的要求不變。台灣 ~3,500 家直接出口歐盟的中小供應商, 真正需要全套 ESRS 對齊的可能只有 500–800 家(一階供應商),其餘可走 VSME 簡化路徑。 重點不是「做不做」,而是「選對角色 + 選對範圍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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